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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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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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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材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客户端);
2、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议;
3、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研发费用辅助账。
三、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开始按照75%)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有利于资格的认证,对产品的竟投竟标可以带来较大的推动效应。
4、有利与产品的宣传及品牌化认证。
5、有利于企业人才引进。
6、有利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7、有利于企业创新基金的申办。
四、申报时间
每年1月至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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