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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0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浦东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且在各类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占营业收入1.5%及以上。

第二条    资助内容
一般贷款。对企业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支付且不超过以上同期基准利率核算利息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中需明确写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容,出质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2、企业首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的记录,凡是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即可认定为首贷。
3、微型企业贷款。贷款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
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贷款贴息资助不与其他类别的资助项目查重。

第五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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